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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产品募集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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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的流程
私募基金公司产品募集的流程?

中基协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募集规定的基础上,确立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的基本流程,即募集机构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宣传内容瑾限于私募管理人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信息等);在通过调查问卷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向其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后是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签署基金合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10个流程:

1、确定募集途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管理人可以选择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也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2、开立募集账户

募集机构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此外,募集机构还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3、确定特定对象

募集机构需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而投资者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根据《募集行为办法》,评估结果有效期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要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4、适当性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流动性;(二)到期时限;(三)杠杆情况;(四)结构复杂性;(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低金额;(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七)募集方式;(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十)其他因素。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并且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5、基金推介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6、基金风险揭示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当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意见匹配一致后,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募集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7、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监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终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8、签署基金合同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与投资者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9、投资冷静期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10、投资回访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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