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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QFLP基金注册后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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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3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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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QFLP基金注册后的税收问题

一、QFLP基金的纳税问题


(一)QFLP基金本身无需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QFLP基金层面无需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将利润分给GP和LP时才需缴税。


(二)多个基金产品抵扣盈亏后合并纳税


QFLP基金通常可以设立多个基金产品(即合伙企业),统一作纳税申报,在基金产品之间相互抵扣盈亏,合并损益后再纳税,实现实质性省税。但是按照中基协的规定,目前同一个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个基金产品无法合并。


实践中,基金层面的纳税还涉及一个操作性的问题,即有限合伙企业希望将当年的亏损金额能在税务局进行登记确认,以便在未来纳税前进行抵扣,但目前部分地方税务局无法提供专门供有限合伙企业填写的申报表,因此,这就涉及以前年度未在税务局登记过的亏损在未来纳税时是否仍然能被税务局认可并在纳税前予以抵扣的问题。建议QFLP基金在设立时事先与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就此问题进行沟通。


二、LP层面的纳税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根据财税【2018】55号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1、境外自然人LP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对于依法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二选一,自由选择)。


2、境外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执行,享受优惠税率,即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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