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重点解读
备案清单对于备案基金所需提交材料罗列很详实,详实到每一项材料具体什么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产品不再没有抓手,但同时也给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新的更严苛的要求。笔者仔细学习了《通知》和材料清单,发现除了一些备案常规的材料和要求之外,中基协此次还结合新版《备案须知》,对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托管协议、风险揭示书、实缴出资证明与基金成立日证明、投资者实缴出资能力证明等五个方面做了明确定义,提出更细化的要求,本文将针对此五个方面挑重点逐点解析。
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签署基金合同。
2.word版本的内容须与实际签署盖章版内容保持一致。
3.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注:新增要求,为新版《备案须知》第而十二条“维持运作机制”内容,今后基金合同必备。如何定义“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在Ambers系统蕞新版的《风险揭示书》模版第壹部分管理人承诺中有一句“保证即使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而被执行注销程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能够根据《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参考相关内容。“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可以将托管方的托管职责和相关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大会相关机制安排重点列出来,并参考《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的相关内容制定符合基金情况的应急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4.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
5.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如无托管,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并向投资者披露基本账户信息。
6.如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应在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有效实施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注:新增要求。“请管理人核实本基金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如是关联交易,请管理人提交经全体投资者签章签字确认的如下材料:(1)底层资产全面尽职调查材料,并确定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及履约可能性;(2)投资标的的估值材料;(3)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4)所进行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任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5)产品完整架构图、所涉及的全部关联方的名称、股权机构及实际控制人。”这是协会审核关于关联交易的一个反馈,这五个材料让有些管理人知难而退,在备案的时候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虽有可能降低了备案难度,让管理人屡试不爽,游走于违规的悬崖边,同时也给投资者埋了一个隐形的雷。那么怎样才算“有效实施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新版《备案须知》第十九条提到“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笔者抛砖引玉提几个点,首先是管理人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明确管理人、关联公司与各私募投资基金之间有独立的管理团队、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以防止风险在三者之间尤其是基金与基金之间传播;其次,建立规范的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每次投后管理报告中详细列明关联交易的金额、交易定价原则、交易双方的关系、交易定价与公允市价的差异、交易定价的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交易实质、资金费用、关联企业的股权结构等各种信息,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度;第三,充分利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利,发挥监督与制衡的作用;第四,明确对违反诚信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实行举证责任制度……第五……篇幅有限,不做过多阐述。】
7.如基金投向房地产领域,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相关规定。【注:房地产基金在基金合同的“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合伙企业的投资”章节做特别约定或提示。】
【由于篇幅有限,以下仅挑重点讲,细节内容欢迎私下交流】
l 托管协议
1.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托管协议应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职责:
……
【注:对SPV的监管、对投资动作的监管,托管内心其实是抗拒的,管理人要做好今后托管费用会涨价的心理准备。此项要求的合同条款,具体与托管机构沟通协商。】
l 风险揭示书
1.根据风险揭示书模板(见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签署风险揭示书。
2.根据相关要求,风险揭示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风险揭示书应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
(2)风险揭示书应在“特殊风险揭示”部分详细、明确、充分揭示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注:Ambers系统已更新新版模版,相较2016版模版,新版模版主要增加管理人承诺的内容和特殊风险揭示的内容。】
l 产品架构图(适用于非证券类,必须有)
上传风险揭示书中披露的产品架构图,内容需包含本基金投资者(向上穿透到顶)、管理人、GP(如有)、托管人(如有)与投资标的(向下穿透到底)及基金获取投资标的的交易对手方(如有)等要素,同时列明每一层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与可转债投资)及投资比例等信息。
l 实缴出资证明与基金成立日证明
【注:明确了可作为实缴出资证明的材料(有托管的必须是托管人公章的资金到账通知书,无托管的可以是会计事务所盖章的验资证明或投资打款的银行回单),管理人需要据此安排好募集期,避免出现投资者突击打款影响备案的情况;明确了基金成立日的确定依据。】
l 投资者资金来源承诺及出资能力证明(或有)
1.出资能力证明应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或未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注:重点突出“未来可变现价值”和“可覆盖累计实缴出资”】
2.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金融资产、投资类不动产/特殊动产、公司股权等非金融资产和一定时期内的薪资收入流水、分红流水、投资收益流水及其完税证明等文件。
3.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蕞近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注:第2、3点也是基金管理人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指引。此项材料虽备案时不一定得提供,但笔者建议基金管理人应按此标准去做准备,这也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管理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