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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类私募基金公司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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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3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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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基金特殊备案要求

    本次须知有关证券类基金特殊备案要求一共有四条,里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业绩报酬和投资经理的规定。

关于业绩报酬的规定,协会规定一只基金只能有一种业绩报酬方式,计提比例不得超过60%,连续计提间隔不得短于3个月,鼓励管理人采用不短于6个月的间隔期,被动计提除外。

关于投资经理的规定,协会规定基金合同要明确投资经理,并且投资经理的变更要通知投资者。因此,管理人需要在投资经理变更时要注意履行通知义务,避免被认定为管理失职。

股权类基金特殊备案要求

    本次须知有关股权类基金特殊备案要求一共有三条,里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防范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的规定。即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资产配置类基金特殊备案要求

    本次须知有关股权类基金特殊备案要求一共有三条,包括投资方式、杠杆倍数、单一投资者要求。其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投资方式的规定,协会规定私募资产配置基金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依法设立或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过渡期安排

    有关过渡期安排,我们要注意两个时间节点。一是2020年4月1日起,协会不再办理不符合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也就是说,如果目前管理人拟备案的基金存在可能不符合须知要求的情况的,需要及时通过备案,否则,2020年4月1日后,基金就得按照须知的要求进行审核。二是2020年9月1日后,从事须知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私募投资基金,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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