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新规中,哪五类产品不能备案?
据小编了解到,私募基金产品在备案的蕞新规则中,具体以下五类不能作为新的产品进行协会备案。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的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随着发展,深圳成为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蕞发达的城市之一,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多、资本管理规模大。同时,全国其它地区也在快速发展私募基金公司注册,但随着监管的加强,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也愈加严格。虽然注册条件有所加强,一些私募基金小镇的优惠政策仍旧十分抢眼,力度巨大,吸引了无数投资者入驻。
对比内地多个自贸区的对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私募基金的政策,从目前看海南政策尺度蕞大,考虑到未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红利进一步释放,未来对外资参与甚至主导海南私募基金应该长期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