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州QFLP设立条件:外资私募基金大幅放宽
近日,苏州印发了《苏州工业园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苏园管规字[2020]2号,“苏州QFLP试点办法”),为苏州设立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政策支持。
苏州QFLP设立条件
设立地点要求:住所均必须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原则上注册在苏州自贸片区。
企业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资金;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本合伙人名义出资。
基金投资者要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二)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有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个人投资者需签署股权投资企业(基金)风险揭示书;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苏州QFLP管理企业设立条件
企业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资金。
股东资格:
境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
(二)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二)园区重点支持、引进的大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且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近三年连续赢利。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符合条件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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