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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个税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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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3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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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个税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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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后,享受政策的对象不再局限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只要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均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截止2024年12月31日。

(二)哪些个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只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两大类条件的个人可享受上述政策:

条件一:

1.社会保险及劳动关系

2.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条件二:

人才类型

人才类型包括:①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③或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其取得的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可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如何界定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经营所得是热点问题之一,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解。

(三)双重雇佣个人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个人如果同时受雇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根据实际经验个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腾博国际需要提示个人及相关企业注意以下三方面内容:

1、社保缴纳。双重雇佣情况下,可能出现两地缴纳社保的情况。依据相关规定,不能在两地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会产生一部分额外成本。

2、薪资划分。虽然现行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2019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引入了个人反条款,以规制个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考虑针对高净值个人、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持续趋严,我们认为双重雇佣下,如果相关个人在海南只承担少量工作,却取得绝大部分薪酬,可能存在潜在税务风险。

3、居住天数。虽然现行规定对居住天数没有作出要求,但《总体方案》明确规定了第二阶段(即2035年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因此,居住天数应作为长远考量的要素。

对比现有其他区域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与2019年起在粤港澳大湾区的珠三角九市(即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实施的优惠政策较为相似,两者简要对比如下: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两项政策针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基本持平。相较于粤港澳大湾区“先征后补”的补贴方式,海南自由贸易港允许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的方式可能会使纳税人在优惠办理时长、申请程序等方面更为便捷。此外,结合31号通知对于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需具有实质性运营的相关要求,预期后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会更加关注纳税人实际在自贸港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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