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担保公司办理条件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叁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
资金入股。
2.股东要求: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
持续经营 3 年以上,*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 3 年累计净利润在 1800 万元以上,资
产负债率不高于 70%,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
产的 60%。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
相应的有效证明。
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3.股东出资要求:
(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
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 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
不低于 10%的股权。
(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
于 500 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1%。
4.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5.高管人员: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高管人员应具备经
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1)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
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 3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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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 5 年以上。
(2)从业人员应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
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办公场地: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注:融资担保公司无主发起人的,公司所有发起人应符合主发起人的条件。
分支机构设立:
注册地在省外的融资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住所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设立:
(一)连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三年以上,且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三)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四)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
(五)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办理流程:
(1)名称核准(申请核名权限)
法人股东、高管人员、
可行性报告银行、资金存管协议等材料
(2)金融局上会审批(初审)-开临时存管账户、转入实缴资金
租赁办公室、高管人员面谈
(3)金融局二次上会复审-金融局下批复回执
(4)工商注册、开户、资本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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