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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合伙型私募基金设立有哪些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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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1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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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证监局审核

在北京市设立基金一般需要先经北京证监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工商注册并获取营业执照。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证监局审核之前需要先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名称查重,确保拟设立基金的名称不存在重复。 在证监局进行审核时一般需要提供基金的主体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区县、新设类型等信息,并提交申请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盖章的承诺函、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表等资料,若管理人有特殊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补充文件。

二、北京合伙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及《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型基金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1. 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2.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应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 有符合要求的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合伙协议。协议中应当载明“本协议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协议中的经营范围条款应当注明“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4.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5.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所选择的经营场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企业的使用用途一致。

6. 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如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审批项目,均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三、私募基金名称要求

1.私募证券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具体命名要求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2、有限合伙、公司型基金的具体命名要求

有限合伙、公司型基金应当符合《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命名指引》没有明确要求有限合伙、公司型基金是否需要在基金名称中出现管理人公司名称,可自行决定,前提是通过工商注册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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