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首家外资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南
2016年6月,证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拉开了外资私募备案登记序幕。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开放的背景下,外资资管机构在中国市场开启了多种探索,其中外商独资证券类私募是目前主要的形式。2月9日,北京道泰量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它也成为北京首家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金业协会信息显示,北京道泰量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21日,于2022年2月9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实缴资本375万美元;企业性质是外商独资企业,机构类型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
据了解,自富达、桥水、贝莱德、施罗德、路博迈、瑞银等多家海外资管巨头纷纷在上海成立独资私募之后,截至2021年底,外资私募增加至38家。如今加上新完成登记备案的北京道泰量合私募基金,外资私募已达到39家。
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
1、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2、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关注之要点
1、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申请机构应当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且该申请机构的组织形式必须为公司制,不能是合伙制。
2、业务隔离:如申请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外资机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与其它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适当隔离,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3、业务类型:目前外资私募只放开对证券类私募类型的申请,因此外资企业申请私募管理人资格申请机构的业务类型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4、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及认定:外资私募的境外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必须为境外金融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同时,该境外金融机构应当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追溯到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如果实际控制人为外资机构,则应上传“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证明”、“未受重大处罚承诺函”、“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文件资料。
5、无重大处罚:申请机构及其境外股东、境外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6、机构境内独立投资决策:申请机构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 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境内应当安装系统终端, 交易路径透明可追、交易数据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交易记录全程留痕,应当设立投资决策责任人和交易执行责任人。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境内基金从业资格。申请机构的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7、制度要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外资申请机构申报时需要比境内申请机构多制定并上传一项制度:投资研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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