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由外国企业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为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提供进一步的渠道和机制。
山东/海南/深圳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设立条件
1、设立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其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须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处罚,并满足以下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
(二)持有所在国家(地区)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境内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2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二)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近三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企业;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
(一)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二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从事境内股权投资经历或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完善QFLP试点企业业务模式,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明确可以采用“外管外”“外管内”“内管外”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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