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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ODI备案/核准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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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3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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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我国的一路一带战略,国内境外投资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掀起了一股境外投资热。
但自2016年底发改委和商务部陆续出台新政策,限制资金出境,导致境外投资难度加大,但投资“走出去”仍然火热。
我国对外投资的途径很多,正规方式主要有ODI、QD类产品(QDLP、QDIE、QDII/类QDII通道)、PE基金和37号文登记,另外还有内保外贷、境外放款、离岸基金等资金出境方式,其中ODI是蕞传统、使用蕞广泛的境外投资方式。
什么是ODIODI(英文全称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是现代资本国际化的主要形式之一。
境外投资通过并购方式实现主要有增资并购和转股并购等形式,即指境内机构通过认购境外企业增资(增资并购)或购买境外企业股权(转股并购)等形式,成为已存在境外企业的新股东。
ODI的监管—备案、核准、外汇登记在现有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批准: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外汇主管部门指导下的银行外汇登记。
实践中,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和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可以同时进行;多数境内银行均可办理直接投资外汇备案登记。
1、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1.1政策依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实施后,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商务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
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境内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1.2 备案/核准程序及时限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程序时限备案管理核准管理管理部门中央企业:商务部地方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商务部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管理系统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提交材料1.《境外投资备案表》(盖章)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申请书,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2.《境外投资申请表》(盖章);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商务部层面,加强了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查。
在上述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交额外申请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协议、对外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企业决策人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对于海外并购,企业还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时限3个工作日:备案并颁发《证书》要求:《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计算。
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回复:7个工作日内;中央企业:商务部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意见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3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地方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含征求意见时间)完成初审并报商务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3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商务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
证明文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不予备案/核准企业未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2.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3.违反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4.出口我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基于以上四种情形不予核准的,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5.企业提供虚假材料(不予核准)。
2、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事前核准/备案,事中、事后报告监管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1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根据发改委令第11号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制度),配合监督检查。
  2.2核准/备案/报告管理  ·核准管理:国家发改委对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备案管理:国家发改委、省级发改委对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监管措施监管事项监管机构监管事项核准敏感类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国家发改委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3.新闻传媒;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 2018年版)备案中央管理企业非敏感类项目及地方企业非敏感类大额项目(直接)1.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2.地方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地方企业非敏感类非大额项目(直接)省级地方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报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变更申请投资变化原核准/备案机构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2.3 核准/备案的程序及时限国家发改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申请主体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地方企业:自行提交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1. 投资主体情况;2.项目情况,含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项目备案表及附件(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改委发布)发改委层面,加强了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查。
在上述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交额外申请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协议、对外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企业决策人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告知补正:5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书面审查意见:7个工作日;必要时委托评估:4个工作日内;一般评估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延长评估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承担评估费用)核准时限: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延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含征求意见时间,不含评估时间)告知:收到备案表起5个工作日内(1、备案表或附件不全或不符合形式;2、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3、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备案时限:收到备案表7个工作日内告知方式通过网络系统告知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申请延期:提前30个工作日是否延期决定: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是否延期决定:受理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不予核准/备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3.银行外汇登记,外汇管理机构间接监管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3.1 政策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3号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3.2 外汇登记外汇登记包括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和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的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前期费用登记:向投资主体所在地国家外管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申请;·外汇备案登记:由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2月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3号文”)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
外汇登记前期费用登记外汇备案登记办理主体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含外汇部)提出申请银行(获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交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营业执照;3.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等);4.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5.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鉴于“13号文”通知要求简化登记手续,根据银行具体要求决定是否提供第3-6项材料)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主体共同实施同一项目,各主体均提交);3.非金融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恭送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原则1.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金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2.如超出前述金额限制,可致函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3.前期费用列入境外直接投资总额;4.费用汇出6个月内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则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费用使用情况并退回剩余资金。
特殊情况可延期,蕞长不超过12个月。
5.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1.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向境外出资前,到注册地银行申办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对外放款;金融类境外投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或无异议函等进行相应登记;2.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办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否则不予登记,对涉嫌违规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办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每年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5.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在资金出境从严监管的态势下,银行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特别强调尽调环节,对项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现阶段境外投资外汇备案登记的办理主体为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
这些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在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为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备案登记,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实践中,多数境内银行均可办理直接投资外汇备案登记。
ODI办理流程—以深圳为例境外直接投资基本流程:备注:实际办理时,根据各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商务部门、发改委及银行的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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