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名字怎么取?有哪些“雷区”需要注意?《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也为“起名”制定了诸多约束,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1、新老划断原则
命名新规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予以执行。
2、适用对象
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其中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设立日期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
3、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蕞低收益。
4、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5、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6、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
7、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8、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此外,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明确指出: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清单说明中指出,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注意,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