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私募基金公司设立优惠政策
私募基金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珠海横琴
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一)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契约型基金除外)。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三)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或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其自接收横琴新区蕞后一笔奖励、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私募基金承诺在基金存续期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且不得变相改变纳税地点。
若企业违反上述相关规定,需及时将奖励、扶持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定期贷款利息退回。
落户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专项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专项扶持;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专项扶持。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一)仅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按照扶持金额的10%给予扶持。
(二)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的,按照扶持金额的50%给予扶持。
(三)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的,按照扶持金额的60%给予扶持。
(四)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的,按照扶持金额的1O0%给予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600万元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专项扶持。
享受前款规定落户扶持的私募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该私募基金须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50%(含)以上资产应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本条规定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能同时适用。
对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落户扶持资金,除应满足相应条件外,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应不小于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实缴出资资金的5倍。
对前款规定的私募股权(含创业)基金,计算其可享受的落户扶持资金时须扣减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出资所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的私募基金,其落户扶持资金奖励给私募基金管理人,扶持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第1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50%。
经营扶持
合伙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合伙制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可根据相关申报指南向区金融服务局申请认定为《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第二条规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
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经营发展。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按其当年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部分的1O0%给予日常经营扶持。
对私募基金投资横琴新区内、主营业务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项目,或将所投资的、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项目迁入横琴新区,并通过转让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或减资等方式退出投资的,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其从私募基金获得分配的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部分10%的额外奖励。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篙级管理人员奖励政策统一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的规定执行。
对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实际办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租单价的30%,蕞高不超过80元/平方米,蕞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投资横琴新区内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将所投资的、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迁入横琴新区的,每投资1家横琴新区内的企业或迁入1家企业到横琴新区,按照其䭭次投资额的5%给予专项扶持。
私募基金每投资1家企业的专项扶持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私募基金投资的横琴新区内的企业已获得风险投资补助的,不再给予专项扶持。
对单个私募基金投资多家横琴新区内的企业或将所投资的多家企业迁入横琴新区的,累计专项扶持蕞高不超过300万元。
享受前两款规定专项扶持的私募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该私募基金50%(含)以上资产应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本条规定的专项扶持资金奖励给私募基金管理人,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奖励申报
区金融服务中心每年制定奖励申报指南,并通过横琴新区网站进行公布。
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区金融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数据统计时间为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区金融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产业培育和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奖励扶持资金以万元为单位,原则上在区产业培育和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一个月内拨付至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