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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3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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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专项奖励:对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海口市注册登记且开展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奖励的实际投资基金规模以扣除政府出资计算。其在海口市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创投风投机构奖励:对注册在海口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海口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高不超过500万元。

  税收政策: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财富管理机构,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富管理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富管理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03约束条件

  按照《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一次性奖励和补贴的,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海口市,无市金融办出具迁离函件,各职能部门不得为机构办理迁离手续。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奖励和补助。提前搬迁后再回迁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符合海口市级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由其自行依规申请,但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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