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新药、农作物品种、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B、实用新型专利8件以上;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高新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取消)。
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奖励补贴。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龙华新区320W(百分百配套),宝安区320W(配套),光明区240万(80万),福田区170万(10万),其他区域均160W。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七)取得国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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